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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之机构设置

发表时间:2018-01-01 13:28:23来源:《乌兰察布盟志?中》(第十二编 第八章 第一节) 保存打印关闭

19501984年,由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与交通、农机部门分工管理城乡道路交通,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1985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车辆和道路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逐年上升,加之农村牛车、马车、拖拉机随便进城上街,行人、非机动车任意抢道占道,城镇交通秩序比较混乱。根据这一实际,乌兰察布盟公安局经行署批准成立了交通科,配备人员35人;集宁市成立了交通队,警力不足20人。1986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4号《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交通部门所属的交通监理工作及人员编制划归公安机关。乌兰察布盟城乡道路交通从19876月开始,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并成立了乌兰察布盟公安交警支队(正科级)、旗县市公安交警大队、中队三级机构系统。同时在公路干线的重点乡、镇、苏木组建了15个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或分队),警力充实到107人,全盟交通民警也由改革前的30多人发展到360人。1997年,交警支队还组建成立了国道大队,19983月,盟交警支队经乌兰察布盟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原正科级升为准处级。

1999年,乌兰察布盟交警支队下设办公室、政工科、宣传科、交通科、事故科、车辆管理所、国道大队、装备科、培训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人员由1987年的54人,增加到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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