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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治安管理的通告

发表时间:2017-08-18 19:13:20来源:乌兰察布市政府网 保存打印关闭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低慢小”航空器治安管理的通告

──乌政办字〔2017122

为维护乌兰察布市低空空域安全,确保重大活动安全进行,切实加强我市“低慢小”航空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器飞行管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是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无人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空飘气球等12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我市单位或个人“低慢小”航空器需要升空飞行的,应当预先向公安、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升空的“低慢小”航空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区域进行飞行;未经批准,严禁一切“低慢小”航空器升空飞行。

三、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重点要害目标单位及附近以及乌兰察布机场净空保护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十公里,跑道两端各二十公里区域范围内)等区域。除经批准执行特殊任务外,禁止一切“低慢小”航空器升空飞行。

四、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民航、体育、公安等部门对“低慢小”航空器及拥有者、使用者的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新购买、拥有“低慢小”航空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购买、拥有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单位所在地或个人常住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

五、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民航等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对于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飞行的,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违规飞行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乌兰察布市公安局:110

              乌兰察布民航机场:0474-2252910

特此通告。

2017年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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