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条例规定为准绳,推动全市修志工作。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全市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我市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组织编纂市、旗县区二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尽快完成全市第二轮修志工作。
五、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我市方志理论研究。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七、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史志类书籍的编写供稿出版任务。
八、积极组织全市修志人员参加区内举办的修志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方志理论水平。
乌兰察布市地方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