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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盟民政扶贫的优待补助

发表时间:2017-07-31 11:13:54来源:《乌兰察布盟志》(上卷) 保存打印关闭

19501999年,乌兰察布盟的群众优待工作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1955年),实行农业合作化时期,优待办法为采取代耕形式帮助优抚对象解决劳动力不足的困难。凡是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原则上均负担代耕义务。

第二阶段(19561984年),实行农业合作化到人民公社时期,全盟以生产队优待劳动日。从集体总收入中扣除,方法简单,保证了优待对象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

第三阶段(19851996年),从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85年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对家居农村牧区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暂行办法》以后,全盟对农牧区义务兵家属实行了以乡(苏木)统筹优待,各级乡(苏木)优待标准每户分别在每年300800元之间,全部以现金优待,年终以乡(苏木)一次兑现到军属手里。同时,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或获军以上荣誉称号者家属分别给予奖励优待:(一)获军以上荣誉称号者,奖励其家属300400元;(二)荣立一等功1次者,奖励其家属200300元;(三)荣立二等功1次者,奖励其家属100200元;(四)荣立三等功1次者,奖励其家属50100元。第四阶段(19971999年),全盟群众优待工作实行了以旗县市社会统筹优待新办法,社会各界、各行业、各单位、组织、团体中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人人承担13元的统筹款。实行以旗县市社会统筹优待新办法后,优待标准每户每年为8001000元。全部以现金优待,年终以旗县市统一兑现到军属手中。每年兑现率达到百分之百。

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乌盟从1950年至1999年实行两种补助办法:一是采取临时性的补助办法,主要是对优抚对象住房难、生活难、医疗难进行临时补助,每年全盟开支在20万元左右。二是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此项工作全盟从1979年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执行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对象主要是在乡老红军、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截至1999年底,全盟共有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6442人,其中在乡老红军2人,在乡老复员军人4741人,退伍军人1121人,伤残军人578人。全年定补款358万元。

全盟优抚对象定期定量标准是:19791983年,农村牧区每人每月610元,小城镇每人1015元,19831993年,农村牧区每人每月1018元,小城镇1520元,定补经费全部由国家拨给;从1993年起,在原有基础上,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下发(199364号文件,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4045元标准,提高标准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在此基础上,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下发(199365号文件,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再提高20元标准,达到每人每月6065元。提高标准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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