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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盟的民族政策的制定实施

发表时间:2017-10-15 13:41:06来源:《乌兰察布盟志(上卷)》 保存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乌盟地区各级党委和政府从少数民族地区实际出发,积极开展民族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了民族区域自治得以实施,民族经济迅速得到恢复和发展,民族团结日益增强。

50年代初期,乌盟完成土地制度改革,为蒙古族农民分配了双份土地,各寺庙的喇嘛也分得了一至两份土地和生产资料。蒙古族祭祀的敖包、灵墓等土地受到保护。不久,乌盟又成立了“扫除文盲工作委员会”,在各族农牧民群众当中开始进行大规模的扫盲工作。这个时期,国家还派出抗梅队,分赴乌盟牧区为患者进行治疗,彻底根除了梅毒病,达到了牧区少数民族身心健康,人口兴旺的目的。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乌盟盟委、乌盟自治区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制定的“三不两利”、“扶助贫苦牧民发展生产”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在自愿两利的原则下,实行新“苏鲁克”制度,同时大力开展了群众性的打狼、打草、打井和搭棚搭圈的“三打两搭”运动。国家还救济了贫苦牧民一部分牲畜,畜牧业生产得到了迅速发展。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族政策的贯彻执行及各项民族工作一度受到干扰和破坏。1978年后,乌盟民族工作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1983年年初,中共乌盟盟委下发了《关于筹备全盟民族团结表彰大会的通知》,并在83日隆重召开了全盟第一次民族团结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通过了《告全盟各族人民的倡议书》。1995年,中共乌盟盟委、行政公署制定了《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1999年,乌盟行政公署发出《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盟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通知》。

民族工作已被各级领导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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