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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盟之基层政权建设沿革

发表时间:2018-05-29 09:27:27来源:《乌兰察布盟志?上卷》(第十编 第六章 第一节) 保存打印关闭

195012月—19584月,平地泉行政区基层政权组织机构为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其间,尽管区、乡、镇、街、村的规模数量发生过变化,但体制一直没有发生变化。农村基层政权的组织形式为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乡政府设乡长、副乡长,下设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委员会。

195812月,乌兰察布盟所属30个区、482个乡、15个镇、3个街道办事处改为147个人民公社、23个乡、4个镇。其中除11市共保留23个乡外,其他旗县全部建立人民公社。1962年,全盟人民公社发展至228个,至此全盟乡政权机构全部取消。公社的管理机构分公社管理委员会、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国家基层政权机构,在公社的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公社行政管理机关,是公社管理委员会。“文化大革命”期间改称公社革命委员会。1979年修改的宪法规定,将公社革命委员会改为公社管理委员会,公社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和委员,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也可以随时罢免。公社管理委员会设分管生产、建设、财政、粮食、供销、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治安、民兵和调解民事纠纷等方面的职能部门或专职干部,政社合一制的人民公社,延续了近25年。

198310月,中发(198335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下发后,乌兰察布盟于1984年根据内党发(198393号文件和乌署发(1984106号文件精神,对全盟所辖15个旗县市的253个农村牧区人民公社、12个城镇人民公社、2224个生产大队、12493个生产队实行了改革,普遍取消了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建制,共建242个乡(其中包括1个民族乡)、25个苏木、18个镇、6个街道办事处、2233个村民委员会、157个嘎查、152个居民委员会。

苏木、乡、镇政府是农村牧区基层国家行政机关。苏木、乡、镇政府设苏木、乡、镇长和副苏木、乡、镇长,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苏木、乡、镇政府下设生产建设、财政、民政、司法、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或专职干部;嘎查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牧区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人~7人组成,由嘎查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具体职数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嘎查村实际情况提出,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生产建设、计生文卫、治安民调、社会福利等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仅集宁市设置,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职能机构,设主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任命。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一般在100700户的范围设立。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2人~3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产生。

1999年,全盟有苏木、乡、镇政府213个,村民委员会1717个,嘎查委员会88个;有街道办事处7个,居民委员会20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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